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7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我省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和考前辅导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二)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报名组织工作。资格初审工作由各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和建设厅负责对报考资格进行终审。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10月14、15日两天,请各市按《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全省考区设置原则上同2005年,即除宿迁市(宿迁市考生在淮安考区参加考试)之外,其他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
三、报考条件
按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中(除第五款外)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对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