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母公司的资本层次控制。
母公司与各类子公司、孙公司形成的资本层次体系是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控股、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控股形成的。在这样一个资本层次体系中,子公司以其资产对孙公司的投入来获得孙公司的股权后,子公司可以通过孙公司董事会直接对孙公司进行控制,但这一层次的控制作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而言是间接的,控制力度必然大大减小。依此类推,母公司无法对各孙公司的总体股本结构加以考虑,也无法直接下达让孙公司董事会接受母公司要求的资本利润率和负债比例控制。因此,母公司应该对其投资的资本层次进行控制,以避免管理的失控、资本的流失。母公司的资本层次一般控制在三级之内,即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这样可以可以有效的减少管理幅度,提高控制的效率。为了进行资本层次控制,可以将三级以下的公司的股本结构进行调整,使其变为三级甚或二级公司。
3.3 资本及其结构控制的限制
企业集团进行资本及其结构控制时,需要有必要的外部环境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1)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发达有效的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集团提供及时的、足够的资金支持,使其在需要资金时能够迅速筹集到所需的数额,而且还会提供股票、债券或借款等多种选择方式。(2)资本的转让不存在限制。当企业集团进行资本调整时,不存在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诸多限制。(3)健全的市场机制。在健全的市场机制中,资本运营的效率能够通过市场完全的反映,资本调整的方向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因此,资本及其结构控制是作为市场行为出现的。
目前在我国,企业集团进行资本及其结构方面的控制仍受许多条件的限制。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企业集团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受政策的限制影响而不能有效的运用,而通过负债来募集发展资金对许多资产质量不高的集团来说显得很困难。国家对国有资产的转让限制仍然存在,而在国有资本范围内进行资本引入及资本结构调整的可能性有限,例如在股份公司国有股东减持股问题上,据有关消息称,长虹目前正与国外的知名跨国公司洽谈转让股份的事宜,但这方面的政策仍是最大的限制。我国的破产机制并没有完全市场化,在资本(主要是国有资本)退出市场的问题上行政居主导方面,使得企业集团在面对应破产的成员企业进行资本重组或收回资本时,不能坚持资本效率的原则。因此,对多数企业集团来说,利用资本及其结构进行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其可操作性及有效性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