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以G公司为例说明如下:
G公司在某银行开一个总帐户,按子公司名称在总帐户后加后缀,不同的后缀表示不同的子公司。按子公司个数预留印签卡,每个子公司均根据预留的印签卡自由对外收付款,收付款后某银行入总帐户,加后缀。结算中心根据后缀所属的子公司名称记分户帐,对其子公司的分户帐结息、出对帐单、余额平衡表、季度报告、月度报告、总公司不干涉子公司的业务往来、结算中心只是负责把结算单据在银行与企业间传递,甚至上门收送。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功能由财务部的其它科室进行。
这实际上是把银行的结算功能引入企业,把间歇资金在企业间调节余缺,增加了原本没有的信贷功能。
其优点是:1、降低企业负债,减少贷款。2、集中设帐,进行大规模管理;3、银行参与企业管理,给企业授信额度,密切银企合作。
其缺点是:1、付款户账号在银行开户之账号不符,预留印签不唯一,总公司由于对子公司有开户、设帐、结算功能,属变相设立金融机构性质。2、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将使全公司的业务受到影响。与有关银行结算管理不相符。
四、 借助于银行设立延伸柜台形式而采取虚拟结算中心模式
具体运作是:企业集团内部的总公司、子公司分别在银行开立各自独立的结算帐户,银行以虚拟总帐户的形式把集团内部所有帐户的余额进行汇总,这个虚拟帐户就是企业集团的结算中心,其资金总额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
现以B公司为例说明如下:
子公司与总公司同时在一家银行开户,子公司名称、总公司名称均不改变,具体的结算业务与未集中开户前没有区别,子公司完全自由支配其帐面存款。通过对总公司的帐户赋予特殊的职能,总公司的有关结算管理人员能够动用子公司存款科额;总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设立的一些特定程序自动调用整个集团存款帐户余额;总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贷款、融资可以通过有融资权的投资公司授权进行,以使企业间信贷关系合法化。
其优点是:
操作上与国家的金融制度不冲突,总公司只对沉淀资金、子公司了余资金进行运作不干涉子公司业务,使子公司容易接收这种方式。实际上银行把一部分贷款职能合理地转让给了总公司。
但要注意企业掌握现金流动能力的强弱是这种模式有产运行的关键。子公司还要配合结算中心,及时汇总款项收支计划,结算中心要有提款准备金、备付金。
笔者建议大型企业集团的结算中心采取上述第四种模式。
首先,从合法性上看,这种方式与国家的任何财务结算制度、金融监管、银行结算纪律相一致,不存在政策上的障碍。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来讲,任何管理创新与业务创新都应以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为第一要诀,不应有政策风险,否则,就会难以推进。
其次,企业集团对子公司的管理理念一直是倡导自主经营,如果硬性全部取消银行帐户,在结算中心开户,子公司会在心理上难以接收。采取第四种模式,子公司只需改变一下开户银行,它的结算款、往来款、甚至包括其短期内沉淀资金,均由其自主进行运作,与集团公司不存在利益重新分配的问题,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利润考核与业务管理相一致,容易做到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结算中心的顺利运行。
第三,利用银行优势。银行提供人员在企业内设立电脑终端、派人送单、取单,可以减少企业费用支出,银行还可提供企业贷款、融资方面的方便,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对外可以不称为结算中心,只称作银行的延伸柜台或电脑银行,有利于各方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