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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结算中心的几种模式的研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6日
近些年,随着资产重组、行业联合、跨行业兼并等企业扩张行为的实现,涌现出了众多的大企业集团。大企业集团有众多优势,毋庸置疑,其融资优势、资金集中管理与使用的优势,应是比较重要的方面。集团公司实现融资功能、资金管理功能的重要途径是在集团公司内成立财务公司,但由于国家对非银行机构的限制,财务公司的成立、审批非常困难。那么,如何在企业集团中实现大企业集团的金融功能呢?在企业集团内成立结算中心应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这里,所涉及的重要问题是结算中心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结算中心具有类似于银行的结算功能、信贷功能,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金融经济实体是不能进行信贷融资的。对于结算中心,人民银行没有明文规定不许搞,一般来讲,属于集团公司内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基本上是允许搞内部结算中心,但不许对外营业。财务部曾在有关文件上明确,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可以搞结算中心。所以,重在内部资金管理、融资的结算中心是国家政策所允许的。
  随着银行体制的改革,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正在向多角化、多元化创新扩展,由银行协助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结算中心,正是一些处于蓬勃发展中的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新型服务项目。这对于帮助企业集团解决其资金沉淀问题,对资金进行高效运转,以获取大企业集团与银行间的良好协作关系是有益的。
  下面,就本人了解到的结算中心模式简介如下:
  一、 高度集中、重在管理、单一划款型的结算中心
  这种结算中心主要是目前的一些军队企业采用,是由上级对下级的资金拨款关系而结成的集团帐户,其运作方式为:系统内所辖资金帐户全部设在一个银行,总部通过结算中心的监管向下属单位划拨款项,其资金的流向是自上而下,结算中心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证上级单位的款项能及时、准确地划拨到下属单位。
  二、 内部银行式的结算中心
  这种结算中心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采用,其所属分厂、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对外经营权、全部在结算中心内部开户,或者其所属子公司、分厂等虽是经济实体,但与母公司业务的关联度较高,母公司要求其在结算中心开户。这种结算中心自制结算单据、自设结算程序,由于对子公司行使结算、信贷功能,故这种结算中心也称为内部银行,是管理与融资相结合的模式。
  如铁道部属下的一些总公司在建行协助下成立结算中心,除资金结算功能外,还赋予其一些融资功能,且处于结算中心向财务公司的过渡阶段,行使的是财务公司的职能,一旦时机成熟,便成立财务公司。煤炭系统、化工系统的一些大型企业采用这种模式的也很多。
  三、 单纯结算功能、子公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总公司行政能力强,能够使子公司在结算中心开户。由结算中心在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子公司只在银行保留一个基本费用帐户。即企业集团使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其中包括结算中心及总公司)在结算中心内部开设子帐户,由结算中心对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进行管理并为各子帐户计息。企业集团在银行开立一个总帐户,该帐户只有一个帐号,而户名则为该集团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对银行来说,这是一个帐号,而户名则为该集团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对银行来说,这是一家由一个贴下多个户名组成的特殊帐户,银行与企业集团的关系是,银行只对企业集团的这个总帐户进行计息、结算。集团内部的沉淀资金由结算中心进行统一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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