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纪录
申请人需在此部份中简述其于最近的两个财政年度及由最近结算日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期间的营业纪录。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点:
(1)各主要产品服务营业额、销售成本和毛利;(2)其他收入;( 3)分销成本;(4)行政开支;(5)财务费用;(6)应占联营公司的盈利;(7)纯利;(8)股息;(9)税项;(10)每股盈利。
申请人需提供以上各项在营业纪录期间的变动(实际金额及百分比)及其因由。
(四)盈利及流动资金预测
(1)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例,申请人无需编制盈利预测,然而,为增加市值及筹取更多资金,大部分申请人的会计人员都会编制溢利预测。申报会计师则需审阅申请人在此预测中的计算、假设及基准,并将其报告刊载于招股书中。
(2)申请人的董事需在招股书中列明他们认为申请人在上市后可预见时间内(一般指一年内)有充足的营运资金。一般来说,申请人的会计人员需编制营运资金预测,并由申报会计师审阅其计算、假设及基准。为此,申报会计师需发出告慰函。
(五)招股书概要
在此部份中,申请人一般需要把预测盈利、预测股息及每股股息、市值、预测每股盈利及预期市盈率(两者皆以加权平均及备考全面摊簿计算)各数字及其计算基准列出。
(六)其他部分
除上述所列出之项目外,一般招股书内均会详尽描述申请人的业务发展。会计人士须特别留意所载资料经常附有与会计有关之数据。
其中,主要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点:
(1)营业纪录期间以地区划分的营业额及其百分比;(2)营业纪录期间最大及五名最大客户在总营业额中的百分比;(3)营业纪录期间最大及五名最大供应商在总购货额中的百分比;(4)申请人对各种货币的汇兑风险;(5)关连交易的报露。
申请人的会计人员及申报会计师需协调工作,以确保上述所需的会计资料正确披露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会计师报告内所列的财务资料,必须遵照经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说明》或《国际会计准则》而编制。由于中国内地的会计制度及准则与上述准则尚存在差异,因此,企业财务人员与申报会计师需协调了解某些调整。其中,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在这方面要注意的地方如下:
(甲)固定资产之定义
根据香港的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为所有不以出售为目的,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并能在许多会计期间为企业提供连续收益的有形资产。
根据内地企业财务通则,固定资产则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可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应视为固定资产。
(乙)技术落后或已封存的固定资产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企业应定期重新评估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如发现将来因使用该固定资产而收回的价值低于现有账面值,则需将该固定资产作出减值准备至其可收回价值。(例如:一些技术已严重落后,不能生产合乎水准的产品之固定资产)。而内地的会计准则中,则无此项要求。
此外,在内地,对一些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也相应停止计算。然而,根据香港的会计准则,企业需考虑其封存是否永久性的,并考虑是否需作出永久减值准备。
(丙)职工宿舍产权处理
很多内地企业都会给职工提供房宿。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必须明确界定职工宿舍的拥有权是属于职工还是企业的。假如企业与职工有合约,规定职工宿舍建成后以某价钱售予职工,则销售金额低于建筑费用的部分需立即在利润表中提取准备。如企业在合约中列明,在职工服务若干年后以无偿形式赠予职工,则需将建筑费用以直线法按其年期分摊至利润表中。
(丁)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资本化问题
近年来,大中华地区经济发展蓬勃,出现了颇多有潜质的中小型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正处于成长阶段,因此融资渠道较为缺乏。有见及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筹办了香港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一个融资市场,以筹集资金来扩张及发展其业务,并强化香港的亚洲金融中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