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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需注意的会计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1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于1999年7月获得通过,其上市资格要求较主板市场宽松,但是,对企业在资料披露方面的要求则较主板的为多。以下为创业板在会计方面的主要要求:
   (甲)两年活跃业务纪录和财务盈利要求
  在紧接上市文件日期之24个月期间内,申请人必须积极专注于经营一种主营业务。申请人在此活跃期间,处于大致相同的管理层和所有者之下。
  由于创业板设立旨在吸引工商界的新兴或增长中的公司,因此申请人无需证明过往取得盈利或持续的盈利记录。然而,申请人须证明拥有实质及有潜力的业务。
   (乙)会计师报告
   (一)上市文件中必须包括会计师报告,涵盖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上市文件刊发前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申请人每年的综合业绩;
   (2)申请人最近经审核账目结算日的资产及负债;
   (3)自申请人最近经审核账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在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业绩和在结算日的资产及负债;
   (4)任何储备的一切变动;
   (5)申报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的详情;
   (6)自申报期结束后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如属新申请人,其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6个月。
   (二)会计师报告内所申报的财务业绩及资产和负债报表,须遵照经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说明》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而编制。发行人须持续地应用其中一种准则,而不得无理从一准则改变为另一准则。
   (丙)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要求申请人编制盈利及流动资金预测。但是如果申请人编制此等预测,则一般须向联交所提交预测备忘录。
   (丁)每名发行人必须确保在任何时间均聘用一名全职人士,负责协助集团有关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的工作。该名人士必须是合资格会计师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或属会会员,或是获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的会员。
   (戊)每名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均须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以书面订定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权限及职责。对会计方面,审核委员会需审阅发行人的年报、中报及季度报告的草稿,及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建议及意见。
   (己)在上市后,发行人必须在财政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刊发年报及45天内刊发中报和季度报告。
招股书内需要会计人员参与的部份
  凡在香港创业板申请上市的企业申请人(申请人),均须发放招股书给拟认购其股票人士。招股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风险因素、集团架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业务发展简介、财务资料、业务目标与未来发展计划、会计师报告、盈利预测及物业估值报告等。
  除会计师报告外,招股书还包括以下需要会计人士参与的部份:
   (一)债务声明
   (1)申请人需在招股书内详细列明其债务声明;(2)有关债务之抵押、担保及解除;(3)任何重大的负债及资本担保。
   (二)经调整后的备考资产净值
  申请人需根据会计师报告中“经审核合并有形资产净值”,作出适当调整而编制“经调整有形资产净值表”。有关调整主要包括:
   (1)由最近期结算日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期间发生未经审核除税后合并盈利;(2)重估物业权益所产生的盈余或亏损;(3)发行新股估计所得款项在扣除多项开支后的净额;(4)其他资产之重大变动。
 此外,申请人还需披露经调整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数字及其计算基准。
   (三)营业纪录
  申请人需在此部份中简述其于最近的两个财政年度及由最近结算日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期间的营业纪录。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点:
   (1)各主要产品服务营业额、销售成本和毛利;(2)其他收入;( 3)分销成本;(4)行政开支;(5)财务费用;(6)应占联营公司的盈利;(7)纯利;(8)股息;(9)税项;(10)每股盈利。
  申请人需提供以上各项在营业纪录期间的变动(实际金额及百分比)及其因由。
   (四)盈利及流动资金预测
   (1)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例,申请人无需编制盈利预测,然而,为增加市值及筹取更多资金,大部分申请人的会计人员都会编制溢利预测。申报会计师则需审阅申请人在此预测中的计算、假设及基准,并将其报告刊载于招股书中。
   (2)申请人的董事需在招股书中列明他们认为申请人在上市后可预见时间内(一般指一年内)有充足的营运资金。一般来说,申请人的会计人员需编制营运资金预测,并由申报会计师审阅其计算、假设及基准。为此,申报会计师需发出告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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