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现金流量表》,并要求所有企业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由于国有农场实行两级或三级核算,即农场--基层单位或农场--分场--基层单位,因此,编表时存在着一些特殊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本文就此谈谈看法。
一、农场收到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的租金收入
目前一种处理方法是,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增加一个行次"农场承包土地的租金收入"中单独反映。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如果企业其它经营活动现金数额较大,可单独列示项目进行反映。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如果不单独列示项目,应合并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因为农场收到的土地承包租金收入,一般是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形成的。
另外,有些家庭农场上交农场的承包土地的租金是先由农业生产队收取,然后再交给农场财务科。该项目的反映方法是:生产队收到土地租金收入时,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或增加的"农场承包土地的租金收入"项目中反映;交给农场财务科时,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用"-"号反映,农场财务科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用"+"号反映。这样,全垦区汇总时方能真正反映该项收入的来源。
二、农场收到的所得税返还
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5)15号《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农字[1997]86号《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根据准则规定企业收到的税费返还应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反映。但笔者认为农场收到的企业所得税返还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税费返还,应根据其用途反映在不同项目下。如:按规定用于亏损补贴,计入利润总额的返还,应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按规定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应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的,同上。
三、农场财务科(借)拨款给基层单位
很多农牧场规模较小,为了加强农场的财务管理,整个农场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全部纳入农场财务科统一管理,基层单位不单独在银行开设帐户。这种情况下,农场财务科筹集资金时,应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农场财务科将取得的资金借(拨)给基层单位时,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以"-"号表示,基层单位收到该笔资金时,在"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