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理顺体制,转换机制,提高建立健全集团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在农垦局改制为农垦企业集团公司后,在继续代理社区稳定的政府职能的条件下,可先进行政企分设、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离,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创造条件。凡属于行使政府职能这一块的人员经费和用于医院、学校、社区基础性设施和社区稳定的必要资金,象上海农垦那样,由财政局核定拨款,交农垦局专款专用,为集团公司减轻社会负担。在此基础上,按照摸清家底、清产核资后的集团公司国有净资产,经财政、国贸部门授权后经营;集团总公司与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其全资、控股企业之间,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出资人制度,集团总公司拥有对被投资子公司(或企业)产权代表的任免权、重大投资的决策权、财务预算审批权、收益分配权、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权和内部审计权等;同时,可比照江苏农垦,由集团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并比照试点企业集团,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用于弥补国有权益的不足;此外,还可象部分省市那样,经房地局、国资和财政部门批准,向农垦集团公司注入土地使用权,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核销历史遗留的不实资产,以利于农垦企业集团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搞经济、抓发展。
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子公司进一步加大企业改制、转制的力度,减少管理层次,解决法人层次过多、搞经营善管理的能人过少、注册资本总量小于实收资本、容易流失国有资产,以及债多、人多、出血点多等问题,真正按照市场的需要转换经营机制。
此外,要按照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先进做法,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不相容职能相分开的内控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提出子公司、企业建立内控制度的指导意见,形成集团总公司内部、子公司内部、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体系和内部的会计监督体系,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保证管理系统循环畅通,实现集团总公司的战略目标服务。
3、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加大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的力度。
当前,先要按照集团总公司本部(即母公司)的功能定位,完善组织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结构体系。国有独资的集团公司,可通过招商引资、转让股权,由地方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股东代表和董事人选、监事会主席等方式,解决股东会与董事会合一,董事会中无外系统代表和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同级董事、经理层的经济行为不监督等问题。然后,要建立完善议事规则,明确“三会”和经理层的各自权限、职责。根据授权批准控制的要求,明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职责,以及相互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对于重大的对外投资决策、筹资用资、贷款、资本支出,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资本经营、资产经营等重大事项,需经特别授权。对于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着眼于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和经济效益的审计。对于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重点放在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如果制度订得齐全,而实际又不执行,也是徒有虚名。
4、要加强考核,兑现奖惩,严格实行内部会计监督。
在考核中,要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发展速度指标和运行质量指标相结合,以运行质量指标为主;非经济指标与经济指标相结合,以经济指标为主。要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避免因发生重大失误而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为即使实行奖惩对应的控制制度和风险抵押承包方式,实际上个人也难以承担重大损失)。在兑现奖励时,要留出风险留抵金,待任期终结审计确认绩效后,才能予以全部兑现。还要建立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和管理审计制度,及时释放风险,防止问题累积。
此外,还要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从财务、审计、监督部门的人员配备、素质,到会计监督的职能分工、阶段性重点的确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都要通盘考虑和—一加以明确。当前,首先要认真地对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差距进行整改;其次,要加强对子公司、企业的会计行为的监督、指导。整改和监督、指导的重点要放在会计基础工作上,从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到登帐、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各环节,都要把关守口。其中原始凭证的审核和记帐凭证的编制是核算流程中的监督重点;同时要注重完善内部稽核、帐目核对、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的监督。
总之,只要我们充分发挥集团内部会计监督的自律性的基础作用,同时重视发挥社会审计监督的鉴证性作用,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就一定能促进农垦经济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