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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企业集团内控制度的探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5日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把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作为会计监督“三位一体”(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写入了规范会计行为的根本大法。认真学习、贯彻《会计法》中关于内控制度和会计监督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对于建立、健全农垦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集团内部的会计监督,逐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农垦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农垦企业集团,大多是在农垦(农场)局的基础上改制后建立起来的。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它在发挥农垦企业的总体优势,增强农垦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提高农垦企业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企业形象,以及促进理顺体制、转移机制、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一批经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农垦企业集团,在改制后已逐步形成了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能够按照《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健全集团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地从实际出发,致力于建立集团总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发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提供有利的条件。
  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看,各地农垦企业集团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内部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上,都取得一定的成效,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显现其应有的作用。但是,与新《会计法》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薄弱环节;与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的挑战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组织机构不全,权责还难以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相互制约那样地分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本应分别履行公司的权力机构职能、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和执行董事会决策的经营职能,从而形成权责分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组织机构。
  二是政企依然难分,企业发展目标不明确。农垦企业集团大多保留着农垦局的政府管理职能,“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继续履行地域性的社区稳定职能,承担了社区经济负担的义务。要实现集团公司财富最大化的发展战略目标,与稳定目标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不稳定则难发展,影响了重点目标的实现。
  三是法人层次太多,容易造成失控。在农垦系统,从集团总公司,到最基层的企业,有的多达六个层次。由于层次过多,跨度太大,所以容易失控,使大量的投资资金难以控制,给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四是内控制度不全,会计监督不严。各地农垦企业集团虽不同程度地陆续建立了内控制度,但与健全和健康地运行尚有差距。从组织机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到预算控制、风险控制、报告制度控制,在许多重要环节上,还没有真正形成相互分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决策程序还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五是考核不尽科学,奖惩未能对应。集团对子公司经理、子公司对其全资企业厂长的经济绩效的考核,还缺乏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容易出现能奖不能罚,负盈不负亏的不对应问题;容易出现盈利时强调个人作用,亏损时强调客观原因的现象。
  (二)
  针对上述现象,根据新《会计法》的要求,结合农垦集团的特点,就建立健全农垦企业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集团内部的会计监督,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要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贯彻新《会计法》的自觉性。
  作为《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责任主体的农垦系统的各单位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会计法和财会知识,充分认识作为责任主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提高带头贯彻执行《会计法》的自觉性。在学习、贯彻过程中,要突破部分领导认识中的误区,克服思想上的障碍,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例如:有的领导认为,只要我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就行了,工作这样忙,那有时间系统学习;也有的领导认为,我授意、指使会计人员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也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等等。凡此种种,都是错误的认识。只有通过系统的学习,才能充分认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只有通过全面的反思,才能充分认识会计信息失真对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和单位自身各方面的危害性。从而,就能主动致力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的自觉性,通过机构设置、岗位分工、任用人员、健全制度、加强内控、考核奖惩等一系列措施,确保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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