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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和办理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6日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划分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额。如果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四、实施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和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分内外资,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资产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软件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转。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进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计入企业应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生产企业均需经过认定方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年审制度。年度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核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 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2)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
  (3)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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