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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最终是要消亡的,剩下的只有披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7日
2003年10月29日下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大卫在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陪同下,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作了“国际会计准则:2005及其趋同”的报告,报告会上,包括上海财大副校长孙铮及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都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普遍适用性提出了质疑,李若山教授把“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比成“衣服”,而“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比成“布料”,他认为“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是做好了衣服让会计人员穿,已分好了“大”、“中”、“小”号;而“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只提供“布料”,要求会计人员自己做“裁缝”,这样有可能导致不协调情况出现,小个人的人穿大号的衣服,李教授言下之意就是攻击“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可能导致会计混乱;孙铮教授更是认为,国际会计准则不可能面面俱到,考虑所有国家的情况,所以只能是“原则导向”,但各个国家国情不同,具体到各个国家必然要“规则导向”,笔者听不懂英语,不知道主席对这些质疑是如何作出回答的,但两位教授的质疑使我萌发了一些感想民,当前会计准则发展导向到底是想扩大会计人员选择权还是缩小会计人员选择权?

  首先我要指明的是,不能认为“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比“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有更多的职业判断空间,李教授的质疑在中国会计实践中被证明是不成立的,早期我国会计标准比较简单,更多的是“原则导向”,而后来会计标准越来越复杂,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利润操纵,因为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倾向是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早期的一刀切作法被后来的会计标准所否定,如原来工业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统一按3‰-5‰计提,而如今《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此作出统一规定,所以认为“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比“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有更多的会计职业判断空间是不对的,关健是“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导向”是什么?如果是象今天的美国会计准则,一样到处都是会计职业判断,它的会计职业判断空间不会比国际会计准则小,如商誉不按年限摊销、广告费及研发费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等,如果是原则导向,规定商誉在不长于10年之内摊销或规定广告费及研发费一律收益化,美国就不会在2001-2002年发生那么多会计丑闻,美国会计丑闻与中国会计丑闻根本区别在于,中国的会计丑闻更多是直接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美国会计丑闻更多的是滥用会计选择权,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创造性利用并购会计等,从美国的会计丑闻案看,美国虽是“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但会计选择空间也是非常之大,这与其“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原则”有关系,喜欢使用一些理论上完善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标准,如风险与所有权实质转移的抽象判断、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如果原则上倾向于“公允价值”,那么再多的“规则”也无法遏制企业滥用会计选择权。也就是说,会计选择权或会计职业判断空间与是“原则导向”还是“规则导向”并不直接相关,而与“原则导向”或“规则导向”的原则相关,如果更多强调相关性,就可能导导致可靠性的丧失;如果更多强调可靠性,则会计选择权就会缩小,会计选择权缩小意味着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空间的缩小。
  第二是会计选择权到底要多少才比较合适?这个要放在会计环境中考量,会计选择专业判断正确成否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二是支持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商业环境,会计人员要作出正确的专业判断需要数据和信息,也需要诚信的商业环境,否则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如果国际会计准则(实际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不大),我们要考虑这两个因素,会计并不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说起来这门学科知识是很浅薄的,使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在达到运用会计准则的水平应是不难的事,难的在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缺乏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如何对企业资产的现值作出评估?问题更严重的是,我国诚信环境还远远没有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滥用会计选择权成为理性的选择,会计准则给予越多的会计选择权,会计信息质量就越差,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和预期效果背道而驰,不但相关性目标达不到,连可靠性也丧失了,经过安然事件,我认为我们反思的不是“规则导向对不对的问题,而是到底要给会计人员多少选择权?如果给了会计人员选择权,如何防范会计人员滥用选择权,一方面要给会计人员选择权,另一方面要防范其滥用选择权,这对准则制定者来说,确实是两难选择。当前会计准则制定者最主要目标是遏制会计人员滥用选择权,如果一种会计事项可以允许有多种会计政策或赋予会计人员较大的会计估计权,这必然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这种不可比不只是企业之间,也在企业的前后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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