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法
(一)关于报表附注披露的信息
(1)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一定期间内影响资产或负债但不形成该期现金收支的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投资和筹资活动虽然不涉及现金收支,但对以后各期的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如融资租赁设备,记入“长期应付款”账户,当期并不支付设备款及租金,但以后各期必须为此支付现金,从而在一定期间内形成了一项固定的现金支出。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业务主要有: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以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以固定资产进行长期投资、以存货偿还债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等。
(2)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正如前述,企业应在报表附注中,通过债权债务变动、存货变动、应计及递延项目、投资和筹资现金流量相关的收益或费用项目,将净利润调节到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调整的主要项目包括:(1)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转销的坏账;(2)固定资产折旧;(3)无形资产摊销;(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5)固定资产报废损失;(6)财务费用;(7)投资损益;(8)递延税款;(9)存货;(10)经营性应收项目;(11)经营性应付项目;(12)增值税净额。
调节公式是: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转销的坏账+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财务费用+投资损失(减:收益)+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存货的减少(减:增加)+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净额)+其他不减少现金的费用、损失
公式中的增值税增加净额,是指本期收到的增值税款与支付的增值税款之间的差额。
(二)关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1.关于现金流量以总额或净额反映
现金流量一般应当以总额反映,从而全面揭示企业现金流量的方向、规模和结构。但是,对于那些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当以净额列示。因为这些现金流量项目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这些项目包括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和吸收的活期储蓄存款等。还有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款项等,如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费用。
金融企业由于其存贷款业务的数额巨大,比较频繁,因而其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
(2)后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
(3)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6)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