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股权证、优先认股权、可转换债券
(一)认股权证
1 .认股权证的特点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认股权证的特点:(1)认股权证具有期权条款,持有人在认股之前,既不拥有债权也不拥有股权,只拥有股票认购权。(2)认股权证具有价值和市场价格,用认股权证购买普通股票,其价格一般低于市价。
2.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包括:(1)认购数量,指每一份认股权证可以认购股票的份数;(2)认购价格,指认股权证的持有者行使认股权时的结算价格;(3)认购期限,指认股权证持有者行使权利的有效期;(4)赎回条款,指发行认股权证的公司是否有权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赎回其发行在外的认股权证。
3.认股权证的价值
认股权证有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之分。其理论价值可用下式计算:
V=max[(P-E)×N,O]
式中,V为认股权证理论价值;P为普通股市价;E为认购价格;N为每一认股权可认购的普通股股数。
影响认股权证理论价值的主要因素有:(1)换股比率。每份认股权能认购的普通股份数越多,其理论价值就越大。(2)普通股市价。市价越高,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就越大。(3)执行价格。执行价格越低,认股权证持有者为换股而付出的代价就越小,普通股市价高于执行价格的机会就越大,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就越大。(4)剩余有效期间。剩余有效期越长,市价高于执行价格的可能性就越大,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就越大。
认股权证的实际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由于套利行为的存在,认股权证的实际价值通常高于其理论价值。
(二)优先认股权
1.优先认股权的含义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优先认股权,又称股票先买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一种特权。
优先认股权投资的特点是能提供较大程度的杠杆作用。
2.优先认股权的价值
(1)附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
优先认股权通常在某一股权登记日前颁发。在此之前购买的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或说此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含有分享新发行股票的优先权,因此称为“附权优先认股权”。其价值可由下式求得:
式中,R为附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M1为附权股票的市价;N为购买1股股票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S为新股票的认购价。
(2)除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
在股权登记日以后,股票的市场价格中将不再含有新发行股票的认购权,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也按比例下降,此时就被称为“除权优先认股权”。其价值可由下式得到:
式中,M2为除权股票的市价;R为附权优先认股权的价值;N为购买1股股票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S为新股票的认购价。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
(三)可转换债券
1.可转换债券的含义
可转换债券,又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将其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在转换权行使之前债券持有者是发行公司的债权人,权利行使之后则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2.可转换债券的要素
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包括:
(1)基准股票。基准股票又称标的股票,是可转换债券的标的物。
(2)票面利率。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可转换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通常低于普通债券利率。
(3)转换价格。转换价格也称转股价格,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时,股票的每股价格。
(4)转换比率。转换比率,是指一份债券可以转换为多少股股份。
(5)转换期限。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债券的期限。
(6)赎回条款。赎回条款规定债券的发行公司有权在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条件买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赎回条款包括以下内容:不可赎回期;赎回期;赎回价格;赎回条件。
(7)回售条款。回售条款规定,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在一定时期连续低于转换价格并达到一定幅度时,债券持有者可根据规定将债券出售给发行公司。回售条款具体包括回售时间、回售价格等内容。
3.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估算
(1)已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可以根据其市场价格适当调整后得到评估价值。
(2)非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价值等于普通债券价值加上转股权价值。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决策
(1)投资时机选择。较好的投资时机一般包括:新的经济增长周期启动时;利率下调时;行业景气回升时;转股价调整时。
(2)投资对象选择。优良的债券品质和活跃的股性是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的基本原则。
(3)套利机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可以在股价高涨时,通过转股获得收益;或者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和实际价格的差异套利。
与股票相比,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较小。但也应该考虑如下风险:(1)股价波动风险;(2)利率风险;(3)提前赎回风险;(4)公司信用风险;(5)公司经营风险;(6)强制转换风险。
本章内容没有变化,考生在学习时,重点掌握下列内容:
(1)修改了“证券投资的特点”,把“价格不稳定”改为“价格不稳定,投资风险较大”;
(2)把“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利”改为“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享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利”
(3)对于开放式基金,把“更不能把全部资本用来进行长线投资”改为“更不能把全部资产用来进行长线投资”
(4)对于“除权优先认股权”,把“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也按比例下降”改为“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也相应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