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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