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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