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法中法人人伙投资的情况,国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实行“先分后税”办法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法定税率
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法定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是指按低于法定25%税率对一部分特殊纳税人征收的特别税率。
1.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