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而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即计入“应收股利”科目。(二)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的,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按成本法核算。
三、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
如果投资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即长期股票投资,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买价+税费-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前投资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账面成本价值。
1.投资当年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
(1)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盈余在下年度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显然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则不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账面成本价值。
(2)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有部分是来自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盈余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来自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盈余分配的,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其余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账面成本价值。
2.投资年度以后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分别计算视不同情况考虑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金额。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例如:2001年1月2日A企业以60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表决权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4月20日B公司宣告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50万元。B公司于1998年成立。
(1)2001年1月2日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2001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150×10%=15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
(3)2002年B公司宣告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候,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假定20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750万元。B公司2001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