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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精读之四:非经常性损益业绩魔棒还能玩多久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9日

  此外如中视传媒、中宝股份、桂林集琦、铜城集团、国风朔业、青海明胶、锦化氯碱(、国际实业、保税科技、大红鹰、长征电器等公司都是凭借非经常性损益才没有亏损。
  三元股份 2003年9月刚刚上市的次新股,2003年净利润为1281.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实际亏损2374.6万元,在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中包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的损益,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处理抵债楼房的收益、资产置换损益、多计提的所得税转回等形形色色的收益,刚刚上市几个月的时间就靠名目繁多的非经常性损益来拼凑业绩,公司的前景如何能让人放心呢。
  制定详细规则防止业绩操纵
  □陆满平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盈利能力,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但这些规范未对该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具体执行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公司对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可能不准确,相互间也缺乏可比性。
  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但从执行的情况看,无论是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方面均存在差异,出现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或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涵、外延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并明确只有14种项目属于这一概念,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这些项目的内容和金额。修改后的问答发布后,业界普遍认为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年报利润将成为泡影。但实际情况未必如此。
  首先,这次修改有一定的进步,但实质性变化不大。修改后的标准使非经常损益概念的内涵外延更为清晰,再次细化了原先界定的有关概念,增强了约束力。如显失公允的交易不再局限于关联交易,还包括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只要是补贴收入,不再考虑其持续性,都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修订稿再次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为遏制随意调节“非经常性损益”现象提供了“双保险”。
  在2001年的标准中,列有6类应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中的项目和4类可能包括在内的项目,修订后的标准则列出14类应计项目,不再设可能包括类的项目。短期投资收益、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资产置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等成为新设的重要项目,而如委托投资损益、资金占用费等项目也由原来的可能包括类的项目转为应计项目。这种细化有一定作用,但仍然是罗列法,最大问题在于越想罗列全则越不容易全面,对未罗列进去的方面依然可以操纵。也就是说管理层界定的列举式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仍存在一定缺陷。
  至于哪些该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难以对其进行穷举,依据会计准则进行实质性判断应当是根本的办法。希望有关监管部门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详细规定,给出判断是否应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减少模糊性概念和具体项目计算上的偏差,才能防止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准、故意曲解及执行不力等原因造成的盈余管理行为。除证监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外,包括媒体、专业人士在内的市场各方力量应积极对上市公司展开监督,共同推动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其次,相关规定之间尚存在一定矛盾。与本次修改相一致的相关规定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半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等。但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规定》从稳健性原则出发,对关联交易业务能够作为收入确认的事项规定了刚性的限制性比例,使企业在实务操作中能更清晰、更明确的处理该类事项。
  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规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应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这两个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在前者,关联交易导致的非公允损益应计入资本公积,不作为当期损益;在后者则要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这使上市公司在编报和披露年报时会有些无所适从。实际上,很少有上市公司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披露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损益。
  将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及非经常性损益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因为,尽管《规定》内容详细具体,但约束的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一旦上市公司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隐蔽化,则新规定的意图将不能实现。有些学者提出要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关联方交易,扩大关联方交易的约束范围,然而,这一设想无疑会使关联方交易确认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笔者认为,若将非公允的非关联方损益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将能有效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暂停交易和终止交易有关规定的财务指标中,仍然未区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使得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效力弱化。
  一些经营业绩已出现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由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存在,暂时掩盖了业绩下滑的事实,然而,随着今后非经常性损益的减少,公司存在的问题迟早会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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