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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披露资本公积的主要构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0日

(一)为发行配售提供便利
我国《证券法》规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推荐境外上市的预选企业,“公司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或发售新股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规定,均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再看几个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由此我们知道了净资产的来源和作用,也弄清了净资产和资本公积的关系。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实收资本的增减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必须得到法定验资报告,其金额是一定的、不可任意变更的;留存收益要靠经营获得,是实实在在的利润,来不得半点虚假,尤其是在2002年开始将“关联交易差价”纳入资本公积科目后;在前两者一定或无法改变的前提下,要想提高或减少净资产,惟一可以调节的就是资本公积这个项目了。
所以,我们看到,许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通过关联交易或相互投资持股等方式增减资本公积调节净资产;上市时尽量将股票发行市盈率提高,既可多“圈钱”又可增加资本公积;上市后,尽量增发、配售,最不济也要发一点可转换公司债券。若是增发、配售、发转债资格不够,那就再来点关联交易、相互投资持股,还不行的话,就直接捐赠资产,并美其名曰“注入优良资产”。总之,通过增减资本公积达到调节净资产的目的,将报表做得“漂亮”,最终为发行配售直至海外上市提供便利。
(二)为股本扩张提供想象
要实现股本扩张,除了增发配售等需要支付和收到“硬头寸”的方式外,剩下的就是“转增”一条路。而转增资本只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盈余公积转增,但是必须年年实现盈利且剩余盈余公积不得低于实收资本的25%才行,因为“门槛”过高,一般公司难以达到要求;另一条途经就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然而,如前所述,资本公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可转增资本的。其中:“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要待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和捐赠资产(扣除所得税)后,才可用于转增资本;而“关联交易差价”只能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在上市公司存续期间不可能用于转赠资本和弥补亏损。
但是,由于现行制度没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资本公积的主要构成信息,因而我们无法知道某一上市公司的资产公积中,哪些可用于转增资本,哪些不可转增资本。广大股民看到某些公司的资本公积多,比重大,手持其股票翘首期待着的“10送几转几”可能永远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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