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三)甲方(国有企业)于2006年3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有限责任公司)求购A产品,数量100台,每台价20万元,于同年5月5日前一次供货,货到后15天内付款。甲方以房产作抵押,对所欠供货方的货款担保。
乙方于3月14日收到甲方的求购函后,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复甲方,同意所提的一切条件,表示完全可以按期供货。
双方另外于3月20日补签一份以甲方办公楼作抵押,为乙方200万元债权担保的书面合同。
乙方为了保证向甲方及时供货,又与丙方(合伙企业)签订一份向丙方购买100台A产品的购货合同。总买价150万元,货到后付款。合同规定丙方于4月30日地货物直接运到甲方所在地,凭甲方的验货证明,乙当日以本票方式向丙方结清货款。
丙方将货物如期送到甲方,甲方开出验货合格清单。乙方也于当日通过开户银行开出金额150万元的本票交丙方。丙方于5月3日将本票交银行进账时,出票银行告知,乙方无款支付,故拒绝付款。
丙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乙公司属于3位股东于4年前出资设立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300万元,除公司成立时出资到位60万元外,剩余部分的出资至今未到位。
乙方于5月15日向甲方索要货款,甲方拒付。理由是签订合同时,乙方并无A产品,属于欺诈行为,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方根据抵押合同,要求法院以抵押物清偿甲方所欠乙的货款,法院认为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且事先已用于对丁公司180万元债权的抵押担保登记,抵押物总价值270万元,乙方与甲方对抵押合同进行了抵押物补充登记。
同时甲、乙、丙三方还提出了以下问题:
1.甲方认为,货物由丙方供应,故货款应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将供货的义务和收款权利均转移给了丙方。具甲、乙双方之间也无书面购销合同。
2.乙方认为,乙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丙方属于合伙企业,无企业法人资格,故无权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丙提出,由于乙未按期支付货款,导致丙无法正常经营,申请清算。银行指定清算人清算的结果如下:
(1)丙企业变现的资产价值22万元;
(2)发生清算费用1.6万元,欠职工工资7万元,欠社会劳动保险费用3万元,欠税款8万元,欠其他企业货款55万元;
(3)企业合伙之一B尚有存款10万元,股票价值14万元,房屋一栋价值17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有无书面购销合同?
2.甲方抵押的房产,应如何清偿?
3.出票银行拒绝向丙方付款是否合法?
4.丙方与乙方的书面合同是否有效?
5.乙公司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6.甲可否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丙方?
7.乙方是否应对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
8.丙企业清算时,清算程序和手续应如何办理?
综合题(三)答案
1、甲、乙双方有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信、电子信件等格式。甲向乙发出的书面求购函,实际属于要约,且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回复的电子信件属于承诺。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根据《担保法》规定,适用登记在先原则,因为房产抵押需要登记,故对丁公司的抵押担保在先,丁公司可就抵押优先受偿,乙公司顺序在后。
3、出票银行拒付错误。《票据法》规定,本票属于出票人自己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属于出票人,故无论乙方是否有款支付,出票银行均应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丙方。
4、乙、丙双方的书面合同有效。因为丙方虽然无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经营。
5、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剩余部分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股东实际出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期限。
6、甲方不能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只是将供货义务转让给了丙方,但向甲方收款的权利并未转让给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7、乙方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方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均不成立。
8、丙企业的清算程序为: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指定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首先应用于支付清算费用1.6万元,剩余财产共20.4万元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共10万元;
②支付所欠税款共8万元;
③支付所欠其他债务2.4万元。
(4)根据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不足清偿部分52.6万元可用B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共41万元,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若仍不足清偿的,应结束清算程序。但原合伙人仍然承担清偿责任。
(5)编制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综合题(四)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万元,乙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万元,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甲、丙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乙交付出资。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和法人代表,乙为监事。
公司成立后,经营不顺,发生以下变化。
1.以A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4万元。
2.又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
3.B、C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公司电话下达。由于这两家公司都只有A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由于内部管理混乱,B、C两个公司之间的资产,费用支出等无法区分清楚,导致C公司破产;清算时,C公司尚欠D公司的贷款12万元不足清偿。
5.丙股东决定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但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6.A.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丙、丁反对,致使甲的要求无法实现。甲要求A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
7.为扩大规模,B公司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要求:要求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B、C两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B、C两公司的管理上有哪些不足?
4.C公司清算后,B公司对未能受偿的12万元货款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5.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是否合法?
6.甲股份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合法?收购价格应如何处理?
7.B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综合题(四)答案1.(1)资产总额中,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
(2)乙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能协议作价。
2.(1)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到位时间不合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为实缴资本。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9万元,且分期到位。
(2)C公司的设立不合法。B、C两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1)B、C两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方式错误。C公司的权利应由B公司作为股东行使;股东作出的决议应是书面方式,并由股东签字后存档备案。
(2)B、C两公司的年度会议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D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D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乙的股份转让给丁合法。
(1)股份转让程序合法,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2)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乙转让,又不购买乙持有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6.甲的要求合法。
(1)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甲作为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
(2)收购价格与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甲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7.主体资格具备。所有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