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中级考生的几句话和几道题----中级《经济法》
各位考生,大家好!
考试临近,相信大家已经准备好了,应该说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还有几天的时间,请大家正常复习,不要急噪,保持一份好的心情!
有了基础课的学习,大家考试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请大家合理分配时间,最好把这最后的时间用在强化记忆的知识点上。
中级《经济法》除了公司法和破产法书中的例题外,其他章节我给大家补充了几道题,
在看书之余,作为消遣,仅供参考。
最后,祝大家有个好心情,有个好运气,有个好成绩,有个好笑容。
简答题
(一)甲乙两位自然人与丙丁两家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两位自然人和丁国有企业为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共出资15万元,其中甲乙两位自然人分别以现金2万元、1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固定资产协议作价7万元出资。
2.甲乙两位自然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团结合伙有限公司”。
4.合伙企业只剩1名普通合伙人时,企业解散。
5.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相关部门认为其协议的有关内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予办理。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说明合伙协议中有哪些错误之处。
答案(一)
1.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单位等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丙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不合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3.丁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国有资产对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经济实体投资,应该评估作价。
4.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名称中应有“有限合伙”字样,但不能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5.协议第4条错误,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企业解散。
6.协议第5条错误,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协议第6条错误,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一次交清出资,外方分期出资。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丙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
4.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符法律规定?
2.分析说明合营企业的争议应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这些争议是如何规定的?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否合法?
答案(二)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出资时间的规定错误,各方合营者应同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资。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对争议的解决,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1)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错误,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方关于合营企业不设总会计师的观点错误,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3)此次董事会无效。因为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
另外,董事会会议的签字手续错误。公司法规定,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存档,监事会主席无须签字。
3.外方的要求中,以下方面错误
(1)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表明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2)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三)A公司向B公司开具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签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金额变成300万元,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字”与“被背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问题: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持票人应于何时提示付款?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
5.若C向D付款后,C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6.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7.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出纳个人的酒醉行为造成的,以出纳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8.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答案(三)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与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审查汇票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必须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因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持票人G应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
追索对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
3.其责任由票据变造人C承担,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C应为变造的文义负责。
4.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因为B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的,如其后手背书转让,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票据责任(教材P297)。
5.C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即保证人甲、乙背书人B、出票人A行使追索权。(理由见教材P304)
6.A的理由不成立。合同签订只是票据基础关系,只要票据关系成立,基础基础关系是否成立,均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
7.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不能成立。虽然出纳的出票行为无效,但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