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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误区及改进建议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2日
  这样处理吻合了指南的处理要求:即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9.7+0.3)万元](或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10万元)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10万元);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10-0.3)万元](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97万元)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9.7万元)。同时,也体现了准则的实质要求: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只产生资产的处置损益,并不因此产生交换损益。例1中,甲、乙两公司的资产处置损益分别为2.1万元和1.6万元;而有关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应满足客观性的会计原则,即9.7万元和10万元。

  对上述业务典型的错误处理之一: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10-0.351)万元]  964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490

    存货跌价准备 1000

    银行存款 3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营业外收入 4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乙公司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9.7+0.351)  100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490

     银行存款 3510

     营业外收入 5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1000

   贷:库存商品 81000

  比较甲、乙两公司的会计处理,甲、乙双方均有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为0.049万元和0.051万元。这一现象,无论从会计学还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考虑,其结果都是令人费解的。交换双方何以会同时出现交换的收益,原因在于已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注销。

  经调整的典型错误处理之二: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10-0.351)万元]  964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490

    银行存款 3510

    营业外支出 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000

    存货跌价准备 1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与上述第一种错误类型下的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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