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公积的概念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从法律上讲,资本公积不是法定资本,不能核定在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内,但资本公积可以称为“准资本”,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它是由于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原因形成的,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
2.资本公积的核算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股本溢价)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2)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5)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还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6)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股本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