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息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某企业2007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货已发出,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A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
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年度终了(2007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
票据利息=117000×10%×4÷12=3900(元)
借:应收票据3900
贷:财务费用3900
票据到期收回货款:
收款金额=117000×(1+10%÷12×6)=122850(元)
2008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10%×2÷12=1950(元)
借:银行存款122850
贷:应收票据120900
财务费用1950
4.应收票据贴现核算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得资金。票据贴现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月数÷12)
或对于无息票据来说,票据的到期价值就是其面值。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到期价值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限。
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限适用于贴现企业没有终止确认原票据的情形),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
「例」2007年5月2日,企业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10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该企业与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2%。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144天(30+30+31+31+23-1)。
贴现息=110000×12%×144÷360=5280(元)
贴现净额=110000-5280=104720(元)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4720
财务费用5280
贷:应收票据110000
5.应收票据转让核算
应收票据的转让是指持票人因偿还前借款等原因,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人的业务活动。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于票据的到期付款负有连带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007年3月1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乙公司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以换取生产材料,生产材料购入价格为42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商业汇票票面金额为50000元。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4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140
银行存款860
贷:应收票据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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