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以货币4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作为出资;由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该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如下事实:
2010年3月3日,甲未经乙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010年3月15日,乙经甲的同意,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10年4月5日,合伙企业向A银行贷款50万元,2010年7月5日到期。
2010年6月6日,经甲、乙一致同意,丙加入合伙企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010年7月1日,乙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甲、丙一致同意,将乙除名。2010年7月4日,乙接到除名通知。
2007年7月5日,合伙企业欠A银行的50万元到期,但是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能否以劳务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
(2)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合伙企业将乙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若乙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6)A银行能否直接要求甲清偿5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20万元,A银行能否要求乙清偿?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20万元,A银行能否要求丙清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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