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1)选项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选项B: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答案】B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答案】D
【解析】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答案】B
【解析】选项B: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6.【答案】C
【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答案】D
【解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8.【答案】A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选项BD: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选项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答案】C
【解析】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0.【答案】C
【解析】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11.【答案】D
【解析】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2.【答案】A
【解析】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3.【答案】C
【解析】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4.【答案】D
【解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15.【答案】C
【解析】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答案】AC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答案】ABCD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答案】ABCD
【解析】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5.【答案】BD
【解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6.【答案】BC
【解析】(1)选项A: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选项B: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选项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4)选项D:人民法院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而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7.【答案】BC
【解析】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8.【答案】ABC
【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9.【答案】BC
【解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0.【答案】AB
【解析】选项CD: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1.【答案】BC
【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2.【答案】ABCD
【解析】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3.【答案】AC
【解析】(1)选项B: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选项D: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14.【答案】ABCD
【解析】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15.【答案】ABCD
【解析】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答案】×
【解析】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3.【答案】×
【解析】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答案】×
【解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5.【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答案】√
【解析】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答案】×
【解析】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8.【答案】×
【解析】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9.【答案】√
【解析】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0.【答案】√
【解析】合营企业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11.【答案】×
【解析】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
12.【答案】×
【解析】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13.【答案】√
【解析】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14.【答案】√
【解析】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15.【答案】×
【解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综合题【答案】
(1)乙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甲的出质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在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出质行为无效。
(3)乙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本题中,虽然经过甲的同意,但是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法律绝对禁止事项,即使经过甲的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将乙除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在本题中,乙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甲、丙的一致同意将乙除名符合法律规定。
(5)乙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A银行不得直接要求甲清偿5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有30万元,应先以该30万元进行清偿,不足的20万元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对于不足的20万元,A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2010年7月4日乙被除名,该债务发生在2010年4月5日,乙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对于不足的20万元,A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2010年6月6日丙入伙,该债务发生在2010年4月5日,丙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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