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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单元测试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1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缺少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要约”的前提条件。
  2.
  【答案】ABD
  【解析】选项C: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的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
  【答案】AC
  【解析】(1)选项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2)选项D: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自愿成为保证人,法律未禁止它们成为保证人。
  5.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6.
  【答案】ABCD
  【解析】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有约定先看约定。
  7.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8.
  【答案】ABC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9.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选项BC: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1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1.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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