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热电厂与该煤矿厂之间的买卖合同自11月11日成立。根据规定,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生效,在本题中,11月11日该煤矿厂电话告知热电厂同意该条件并表示于11月12日向其发货,表明该煤矿厂作出承诺,承诺到达生效。
(2)热电厂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根据规定,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热电厂与煤矿厂的双务合同中,是具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的,煤矿厂交货的义务在前,热电厂付款的义务在后。11月20日,煤矿厂交付了18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所以后履行的一方即付款的一方热电厂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3)热电厂可以要求煤矿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煤矿厂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热电厂可以要求煤矿厂承担违约责任。
(4)热电厂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矿厂交付的180吨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属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热电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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