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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九)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6日

【应用练习】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1.保全措施

(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有4个条件: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④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当事人都不得自行行使,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应用练习】甲欠乙1万元到期借款,经乙催讨后一直未还。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行使代位权的是()。
A.甲有1万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费,甲一直不去领取
C.丙欠甲1万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讨
D.甲将价值1万元的一台钢琴无偿赠与亲戚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保全措施。A选项债务人不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B选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允许行使代位权。D选项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只有C选项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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