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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六)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7日
8.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当事人

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①取得有关合法证明。②发出追索通知的。

追索金额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效力

对被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对追索人的效力主要有: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限制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应用练习】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戊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9.本票

(1)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10.支票

(1)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1.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往往是客观题的考点,通过对比可以加强记忆。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1)表明“X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

(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本票

收款人名称。

(1)付款地;(2)出票地。

支票

付款人名称。

注意:支票的两个记载事项有特殊规定,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应用练习】支票上的金额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因此支票出票时如果未记载确定的金额,该支票无效。()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支票的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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