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破产财产的分配
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其他必需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在考试题中,有时会要求计算某个债权人可以分到的财产数额,计算过程如下: |
①破产财产总额-全部破产费用=余额A 如果“余额A”大于零,进入下一顺序。 |
②余额A-全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余额B 如果“余额B”大于零,进入下一顺序。 |
③余额A-全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余额C 如果“余额C”即“可分配财产”,如果大于零,进入下一顺序。 |
④可分配财产÷破产债权总额=清偿率 |
⑤某个债权人的债权额×清偿率=某个债权人可以分到的财产数额 |
15.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破产企业有《破产法》所列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违法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应用练习】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