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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7日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6)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因为《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故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120万元。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私分破产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1320万元(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300-120)。

(6)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0万元。

计算公式为:

[1590万元(破产财产额)-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未交税金)]÷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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