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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7日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基本内容框架(另附)

2.本章近四年考点分布情况:

年份

题型

考点

2002

单项2题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申请的管辖

多项2题

破产债权、破产程序的终结

2003

单项3题

取回权、申报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

多项3题

破产债权

判断3题

和解协议

简答3题

破产财产的分配

2004

单项3题

受理破产案件后、成立清算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多项2题

债权人会议职权、破产财产

判断1题

破产责任

2005

单项2题

破产清算组、破产程序

多项4题

破产保全、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解整顿的提出、破产宣告

判断1题

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简答1题

破产债权申报、破产保全

本章重点难点

1.破产概述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都可以解决债务纠纷,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破产制度

民事诉讼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

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

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目的是债的履行。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2.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其要点为:①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③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注意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

(2)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①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②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已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注意:不是终结)破产程序。

【应用练习】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严重亏损
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界限的确认。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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