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基本内容框架(另附)
2.本章近四年考点分布情况:
年份 |
题型 |
考点 |
2002 |
单项2题 |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申请的管辖 |
多项2题 |
破产债权、破产程序的终结 | |
2003 |
单项3题 |
取回权、申报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 |
多项3题 |
破产债权 | |
判断3题 |
和解协议 | |
简答3题 |
破产财产的分配 | |
2004 |
单项3题 |
受理破产案件后、成立清算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多项2题 |
债权人会议职权、破产财产 | |
判断1题 |
破产责任 | |
2005 |
单项2题 |
破产清算组、破产程序 |
多项4题 |
破产保全、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解整顿的提出、破产宣告 | |
判断1题 |
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 |
简答1题 |
破产债权申报、破产保全 |
本章重点难点
1.破产概述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都可以解决债务纠纷,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破产制度 |
民事诉讼 |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
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 |
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 |
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目的是债的履行。 |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
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
2.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其要点为:①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③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注意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
(2)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①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②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已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注意:不是终结)破产程序。
【应用练习】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严重亏损
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界限的确认。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