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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7日

【应用练习】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业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程序。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是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之一,其法定条件是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的审查批准。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投资回收、收益分配方面的区别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视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投资回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收益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应用练习】某合资经营房地产企业的合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外方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为20%。合营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合营企业总经理。鉴于该合营企业系长期项目,双方约定暂不规定企业的合营期限。

问题:

该合营企业合同中有无与中国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如有,应作如何修改?

[答案]

该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以下5个方面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应加以修改:

(1)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据《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成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营各方不能擅自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0%,应改为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根据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应改为以企业的董事会为权力机构。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5)合营企业合同应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举办合营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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