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需要一致通过的决议:①企业章程的修改;②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③企业的资产抵押;④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需要一致通过的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③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④合作企业的解散;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⑥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
【应用练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A.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B.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C.资产抵押
D.合并、分立、解散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但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