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是: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分别是: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发票管理和使用
(四)熟悉税务检查
(五)了解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或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期限、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发票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应当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