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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5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2日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不得超过9人。
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双重多数通过,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债权人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由所代表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通过特别决议:由所代表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需要采用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有: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该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例如:有十位债权人,代表债权总额为1200万,其中甲乙的债权为300万,且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下列通过方式中表述正确的有:假如给出的答案都是多少债权人代表多少债权额。首先考虑:在十位债权人中,有几位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代表的债权额为多少。甲乙的债权300万且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在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是不享有表决权的。在本例中甲乙不享有表决权,以八位债权人代表900万债权额为基数来考虑本题。其次考虑:所作出的决议是一般决议还是特别决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一般决议事项。第三需要考虑的是:过半数是大于1/2的概念,不含本数;1/2以上是含本数的。第四:选项时看债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代表的债权额是否符合规定,双重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都属于特别决议。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时,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时,按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见教材P212。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节 重整
一、重整申请(多选题)
债务人在不同的阶段重整申请人不同:
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注意不同的时间段。
二、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多选题)
核心标准: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表决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经过法院批准,才能生效。
见教材“例5-11”。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节 和解
债务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通过,见教材P219)
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例如:甲债权人与乙债务人之间存在100万元的债权关系,丙为保证人。现假设甲就乙的债权给予乙让步,只要求其偿还80万元,那么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并不受影响,仍为100万元。假如乙执行了协议,向甲偿还了80万元,那么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丙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如果乙未执行和解协议,那么丙的保证责任仍为100万。
3、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
1、拒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
3、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
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
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债权
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第十节 破产清算
主要掌握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和破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依法参与破产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由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
能够整体出售破产财产的,应当整体出售,有利于保持破产财产的价值;不能整体出售的,也可以部分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或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事项:
1、计算出的破产财产大于破产债权,可能是计算错误。
2、看清题目问的是什么: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数额与破产企业能够用来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是不同的。企业的破产财产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用于偿还工资,第二顺序用于偿还所欠社会保险和税款,剩余的财产才是用来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
3、偿还第一顺序的职工工资中,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时,按比例分配。(先算清偿率,然后以此比例清偿)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具体情况见教材P226。
历年考题
本章2006年变化较大,对以前年度习题要有选择的复习。
一、单选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对法定的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该机构是( )。(2005年)
A.债权人会议
B.人民法院
C.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D.破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B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2.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2005年)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在破产程序中,对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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