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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5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2日

3.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2006年)
A.破产案件受理费
B.债权人会议费
C.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生活费
D.清算组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答案】A
【解析】根据破产法律的相关规定,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并不属于破产费用。
4.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价款为300万元的货物,甲已交付货物,乙以其厂房作抵押,一年后付款。在付款期限届满前,乙被宣告破产,抵押厂房经评估作价200万元。甲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的表决权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万元。(2006年)
A.100
B.200
C.300
D.500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本题中,甲的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作价不足以支付破产债权,因此甲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的表决权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00-200=100万元。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2006年)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  )。(2007年)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分配的规定。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内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 2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2007年)
A.20×6年6月1日至20×8年5月31日
B.20×6年6月1日至20×7年5月31日
C.20×5年12月1日至20×7年11月30日
D.20×5年12月1日至2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根据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特定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8. 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和解协议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二、多选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2005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C.清算组要求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答案】ABCD
【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2.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采取破产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保全措施的有( )。(2005年)
A.通知破产企业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B.通知破产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C.要求破产企业全体职工保护好企业财产
D.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停办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
【答案】ACD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为了有效解决债务人的个别清偿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还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向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3.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并应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下列各项中,属于整顿方案内容的有( )。(2005年)
A.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原因的分析
B.整顿的期限和目标
C.清偿债务的办法
D.扭亏增盈的办法
【答案】ABD
【解析】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应发布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告内容的有( )。(2005年)
A.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
B.破产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C.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D.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以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1)破产企业的名称、住所地址;(2)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3)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4)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5)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下列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2006年)
A.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C.清算组要求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6.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 %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注意,这里是必须由管理人制定的意思,因此选项C中所说的“可以”是不正确的,不应该选。选项ABD的表述均正确。
7.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三、判断题
1.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已由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继续破产程序。 ( )(2005年)
【答案】×
【解析】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该中止破产程序。
2.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延长3个月,到期后仍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2006年)
【答案】×
【解析】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没有延长3个月的规定。

四、简答题
1.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
甲企业是乙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情况后。决定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能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为什么?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005年)
【答案】
(1)银行可以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请受偿。依据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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