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条文比较多,主要掌握以下规定: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其他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意: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题】甲运输公司与其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部分运输工具作为出资认购了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同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甲将已作为出资的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甲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003年考题)
[答案]
甲将运输工具转回本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题】天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由5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
2002年3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万元,公司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天山公司曾于2001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
(2)天山公司现有董事7名,2002年3月10日,董事长提议,趁全体董事15日均无外出任务,召开临时董事会。15日全体董事如期到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了公司股东会。
(3)4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万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大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4)4月20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5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天山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过程中存在的议事规则方面的不合法之处是什么?为什么?
[答案]
(1)天山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在本题中,董事长3月10日提议于3月1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
(2)天山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2)天山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该公司累计债券总额将达到3500万元(1000+500+2000),超过了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的40%。
(3)天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3)天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天山公司股东大会对增资进行表决时,3家赞成增资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仅为58.40%,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4)天山公司对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004年考题)
[答案]
(4)对于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资金5万元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自己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