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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速记资料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9日


二、比例 
0.1%:
?(1)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0.5%:(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4)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0.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2%:
(1)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额面印签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3%:(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1)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每一股票账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为重大事件。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7)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1年内转让给职工,税后利润中支付。
?7、6%:(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8、7%:(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9、8%:(1)外汇
?10、9%:(1)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
11、10%:(1)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4)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10%
(5)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6)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7)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8)政府采购的补充合同允许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9)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0)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12、14%:(1)从成本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
13、15%:(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中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总额的15%。
(3)自然性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进行。
20%: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缴齐,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5%: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
?(4)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
(5)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7)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每年转让本公司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25%。
(8)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9)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有向责权人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0%:
(1)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2)内幕消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上市公司特别决议也有30%的规定
(5)实际控制权30%
(6)一致行动人30%
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购全部股份。
40%:
(1)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50%:?(1)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
(2)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时,不再提取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50%以上(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
(6)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7)公司重大资产限制为50%
(8)拥有公司50%的股权为控制
(9)国有股东提供质押的为国有股份总额以50%为限
60%:(1)外国投资者并购分期出资6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60%以上
?65%:(1)新股比率不低于65%
70%:(1)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计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批。
80%:
(1)封闭式基金3个月内募集达80%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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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数
1、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监督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非职工代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是指定,董事长也是指定,董事会中非职工代表是委派。
2、2人以上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最低限额。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有限合伙企业同)。
3、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应当采用募集设立方式)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
4、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5、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例外。
  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3人以上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董事会人数
  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 
6、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为发起人。
?7、7-13人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人数1个稽查特派员管5个企业
  
8、1/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9、1/3:?(1)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由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由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4)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1/2:(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1、2/3:(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2/3
(3)国有企业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
(4)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7)200人公开发行人数
(8)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9)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10)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1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1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3)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
(1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权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5)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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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额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4、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6、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5种情况)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没有开除)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四种)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个独》,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营业执照同之;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行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未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是3000元以下
10、违反《个独》使用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变更登记的也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公司可就是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3年,并处或者单处单位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
1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并处或者单处单位虚报注册资本金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13、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并或者单处单位虚报注册资本金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总结以上11-13: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都罚515,构成犯罪就不同了,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不严重,315即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重了,那就得520,
14、公司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提公积金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公司清算时,隐慝财产,对公司处以隐慝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6、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7、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通知或公告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
一)各机构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P61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的职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会议后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2——11项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会议通过方式:
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议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出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2/3以上董事出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2/3以上董事出席。

会议召开频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其余的均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及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3、监事会认为必要时;4、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的2/3时;5、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债权人会议:1、管理人;2、债权人委员会;3、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4、人民法院。

股份转让:
合伙企业: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变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不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也不通知其他股东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1、合营企业出资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程序: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连接1:合营企业出资的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机构的审批;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审批的问题。
连接2:合营企业出资的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机构的审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审批机构的核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减少,须经审批机构的批准。
连接3:外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增加、转让须批准,还变更;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15日后1个或数个或委托第三人;15日内未确定,由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
合营企业:董事中选任或者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董事和两个法师)
合作:未说
外商独资:三个代表两个法师(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和两个破师)
备忘: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签名: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董事会出席的董事,股东会出席的股东,股东大会是主持人,出席的董事

过半数的情形:
1、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2、合伙企业清算过半数合伙人同意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过半数通过
6、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
7、关联关系董事会的表决权排除制度:董事会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出席,无关联过半通过,不足3人找股东大会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9、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10、重整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代表该组2/3债权通过
11、和解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占无财产担保的2/3以上通过
中外合资和合作必须是2/3以上出席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计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有三处指定,国独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助记图表:转自“唱唱妈”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前1、表示普通合伙企业,后1、表示有限合伙企业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普通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务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改变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资期限的比较
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一次付清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

普通出资支付方式:一次付清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

收购: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普通:分期付款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5-19人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3年4年3年
会议召开条件过半数的董事出席2/3以上的董事出席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董事可委托非董事可委托非董事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审批期限3个月45天90天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100%
注册资本经审批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减少须经审查机关批准因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程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出资期限一期缴清出资的,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工商部门决定限期履行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先行回收投资不允许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不允许
关于股票转让的法律规定总结
转让人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本总数的25%。
中介机构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关于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法律后果
汇票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本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撤回要约撤销
时间在要约生效之前在要约生效之后
对受要约人是否产生损害对受要约人不会产生损害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是否允许允许撤回允许撤销,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
图表总结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供应商人数和采购货物的标准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供应商人数不限定3家以上不少于3家1家询问3家以上
货物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经济法的渊源这个问题,不是很难,大家按照如下的表格学习即可:
渊源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不同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证明形式不同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股东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为人民币500万元;上市公司为3000万元
组织机构不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无限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关于特别决议事项的总结。
特别决议事项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分立和合并
3.公司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
2.修改公司章程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形式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4.合作企业的解散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解协议草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关于会议通知时间的总结
会议性质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首次会议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
17、通知开会了,
债权首次为7日(外地20日),
有限合作股份董事为10天,
有限股东,股份临时15天,
股东大会还20天,无记名公告30天

经济法助记图表(一笑提供)
事项仲裁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
是否公开进行否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制度
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会议的召开频率
会议召开频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会议法定条件
临时股东会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债权人会议1、管理人
2、债权人委员会
3、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4、人民法院
特别决议
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合营企业合作企业
增减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解散√√√√√
发行公司债券√
变更组织形式√√√
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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