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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速记资料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9日
·趣味性·
1、要约与承诺:
在学习要约和承诺时,你可以把男女之间的恋爱合同结合起来记忆。要约就是“我爱你”,承诺就是“可以,没问题,但愿相伴到永久”。你看,一个要约,一个承诺,一个浪漫又直白的爱情故事就这样发生了!如果一方不想直接说“我爱你”,而是老是在对方面前献殷勤,这就是“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引诱”,邀请对方向该方发出“我爱你”的要约。只要该方答应,这就是“承诺”。什么叫做“实质性变更”?比如说,一方发出要约“我现在就想与你谈恋爱”,另一方说“我今年才十九,等到明年再相求”,很明显对方对合同的时间作出了变更,于是属于实质性变更,不算承诺。

hzcome同学提供:确实是蛮有意思的
不过第一条“要约就是“我爱你”,承诺就是“可以,没问题,但愿相伴到永久”要改改:
这里的“我爱你”只能算要约邀请。如果说“送套房子我就嫁给你”这样才能算要约;只是“在对方面前献殷勤”也不能算要约邀请,因为没有表达出来,对方不一定知道

再改改,如果一方发出要约“我爱你,送套房子给你,嫁给我吧”,另一方说:“行,等到太阳从西方出来的时候嫁给你”这属于什么呢?


2、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棋出章作表样,收付金额无所谓
3、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
付款天地出票地

4、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承兑。
见定汇,1月内承兑。

5、注册资本记忆:
有限责任3万元,个人独资10万元;
股份有限500万元;
上市股份公司不少于3000万

证券公司一笑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1亿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2亿元;
主要股东3亿,守法3年
总结:(注册1、2亿,股东33)

《证券经营须知》一笑著(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经询交顾五千万
承荐营管他一亿(管蓉儿)
后者兼顾翻五倍
实缴资本要到位
主要股东2个亿,守法3年

反垄断报告10家,15亿,市场占有20%,导致25%,
反垄断审查15家,15亿,20%,25%,30亿资产

6、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口决)
公司发债券,主体不限制,净资36千,累计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P80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7、弥补亏损的口决
有亏即补、先亏先补、弥补连续、不超过5

8、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
现在总结一下。

普通决议
“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创全半出席开会,出半通过
解释一下:
职工代表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对于人数较多的会议,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人数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9、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的表决权,方可通过,但是全部的2/3,还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
2、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
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10、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
300万以下7/10
300万—1000万及以下1/2投资420万美元以下,注册不得低于210万
1000万—3000万及以下2/5投资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不得低于500
3000万美元以上1/3投资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不得低于1200

发现吗?同志们,这个比例很好记,二分钟就搞定,可是也忘得快,睡一觉就忘光了!
如果弄点小技巧,记得快,不会忘了,哈哈~~

注意:以下是加号,以上是乘号(下家上沉)
3+7=10
1+1=2420*1/2=210
3+2=51250*2/5=500
3*1=33600*1/3=1200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董事会人数的有关问题

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1/3以上的董事提议

会议召开条件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决议(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三个鬼子来开会
一个哇哇叫
二个排排坐
全部点点头

12、头的产生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合伙企业,一人或数人或委托他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P60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6)、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监事会主席也一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9)、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P181
10)、债权人会议主席及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13、记外商出资期限时常把分期出资期限和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搞混,这样记就不会混淆了。
你想老外要想收购国企,我就让你在3个月内付清收购款,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为66=360(即6个月内付清60%,其余1年内付清)。

14、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界定(重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的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的变化
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等。
8),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原创者)是这样背的!!
本想<重整旗鼓>,却不然<人去楼空>
重整: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进行变化

旗鼓:投资---购置财产----订立合同---产生了债务---亏损--损失(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等

人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楼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5、不安抗辩权:
合同为双务,履行有先后。(概念、条件)
先方有证据,后方无能力:
"病情已恶化,财产已转移,(有此四种情形可中止)
资金抽走了,信誉也没了。"
先方可中止,通知免伤害,(效力)
后方提担保,合同履行了。
后方无担保,合同解除了。

16、滥用代理权及无权代理:
以己名义搞双簧
恶意串通滥代理
没有权力超越权
终止权力无权力

17、通知开会了,
债权首次为7日(外地20日),
有限合作股份董事为10天,
有限股东,股份临时15天,
股东大会还加20天,无记名公告30天

18、登记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期限为15日,合伙企业20日,外商独资企业为30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45天,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期限为60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3个月
15、20、30、45、60、90

19、退伙自愿与法定

自愿协议和通知
协议首条有约定
同意退伙难继续
违反协议请自退
通知三项须具备
未约期限不影响
提前三十告诉你
法定当然和除名
当然五项首死亡
二是偿债无能力(有限合伙无能力不退)
关闭无资再执行
除名四条牢记心
无资故意造损失
不当发生约定事

20、合伙企业亏损分担:协议--协商--出资(比例)--平均

21、《公司法》清算工作登记债权的通知时间:
合清并减破散10日(合并,清算,并购,减资,破产)个人独资多5天,(通知),
合并公告30日,清算解散60日公告
接到30日(个人,合并,清算,破产),并购是10日,未接合并清算45,个人独资60破产90日
来自注会06公司法郭帅讲义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的规定P93)
P91减少注册资本同清算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P207

★★清算组的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地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人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董事2法师)
★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三个代表两个法师)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两个破师)

破产法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使撤销权的5种情况:
(无理保清弃):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没有善恶之分,合同法里有);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债权的。如果是到期债务个别清偿的话,就是在受理前6个月内

破产受理相关记忆:
1、债权人申报,人民法院收到5日通知债务人,有异议7日提出,异议期满10决定是否受理,
2、除上述情况的,15日决定是否受理,
3、都是5日送达申请人及债务人,债务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交清册及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申报债权的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开会。
4、人民法院不受理,应当5日内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10日内上诉,

流程:
5日通知——7日异议——满10决定受理
5日通知——满15决定受理(仅比上面少那个异议的2天)
5日送达受理裁定——15日债务人交东西——受理2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会议于债权申报期后15日开。
5日不受理说理由——10申请人上诉

·归纳总结·

一、日期
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每增减10%也是2日。P248

3日:(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可转换达到10%时,同上3日。(达3增2)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发售的3日前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P262
(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7)票据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且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延长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日:
(1)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2)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3)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5)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P221
(8)人民法院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规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P192
(9)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P214
(10)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相同)
(1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1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7日: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P192
(2)采用邀请,,,,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P397
(3)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403
(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P403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笔录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6)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8日:(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规定的清算60日公告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至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7)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8)当事人对第一审上诉不服的送达判决书之日15天再上诉;对裁定上诉不服的送达裁定书之日10天内再上诉。
(9)发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10)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1)减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12日、13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15日:(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1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即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1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间都是从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15)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P226
(16)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P213
(17)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
(18)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9)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日:(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4)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知,董事会提前10日通知.
(6)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个人独资15日,外企30日,合作45日,合营90日)
2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应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③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1)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决议之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起,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内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3)债权清算的时间是30天和60天
(2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5)表见代理的追认期限为1个月,效力待定合同的追期为1个月.
(2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7)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5日:
(1)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清算60日内公告;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6)本票提示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9)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天。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0)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11)债权清算的时间是30天和60天
?(13)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14)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6)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其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不低于认缴的15%;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债券和股票,基金6个月);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总期限1~3年,出资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大小。当注册资本小于50万美元的时候不得超过一年,50万~100万之间,不得超过一年半;100万~300万的时候,不得超过两年。300万~1000万的时候,不得超过三年。
(19)企业的上级部门要拯救这个企业,那么要按照法定期间实行整顿,3个月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3个月内,而且整顿期限不准超过2年。
(20)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1)收购价款的支付一次付清的从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分期支付,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不能低于60%,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
(2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个月: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即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6个月:
(1)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债权人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5)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6个月;
(6)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7)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8)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9)《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0)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5)强制执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16)如企业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并已取得担保,在6个月清偿债务的时候,不能宣告破产。注意6个月的时间是从破产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17)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8)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1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满后,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P216
(20)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同之
(21)仲裁效力。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收购本公司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1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可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P200;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是6个月。(无理保亲戚)
(2)撤销权行使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4)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5)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6)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的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同租金)
(7)收购价款的支付一次付清的从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分期支付,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不能低于60%,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年:(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2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8)企业的上级部门要拯救这个企业,那么要按照法定期间实行整顿,3个月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3个月内,而且整顿期限不准超过2年。
(9)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10)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1)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12)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1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未受领的2个月,其他提存为5年)
(14)自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有追回的那6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3年:(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营企业以外的董事长任期3年,合营4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股票应暂停上市
(5)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6)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
(7)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8)如果纳税人多交纳税款,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之内可以要求退还,同时加算利息。如果少交纳税款,需区分责任。
(9)增资发行新股,最近3年财务无虚假记载;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1)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包括(全)。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不得收购333
(12)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上述人员(相关连接:335大)
4年:
(1)合资企业董事长任期为4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5年: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及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纳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撤销权:如果发生98年的1月1日,当税务机关获知时已是04年4月1日。从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时也不能再撤销。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连续5年未提出的,债务人清偿责任消灭
(5)犯贪污侵占罪等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能任董事、经理
(6)封闭式基金存续为5年以上
(7)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15年: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20年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其他不得少于20年
30年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尖端技术可延长50年。
3.债权申报期限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总结】
  (1)公司:公司合并、分立的,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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