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完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编写的,考点较多,难度相对也较大。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围绕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进行学习,应当尽量按照主观题的复习方式来复习。
重点精力放在破产界限、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行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确认、破产财产的分配、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抵销权的行使、和解和重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这些内容的理解上。
一、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的含义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不能到期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达到了破产界限,就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
(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环节,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申请人分别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债务人由清算责任的人。
对于债务人;
条件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适用程序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申请适用程序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申请适用程序破产清算的申请
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作出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子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效力为: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5.已经开始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