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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八)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0日
  6.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同时还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1)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采购人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是合同要约,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询价报价是合同的承诺,实际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生效。所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是合同要约,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询价报价是合同的承诺。实际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生效。所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及必备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包括必备条款的内容,否则合同无效。
  (3)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经与采购人协商,取得其同意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由受让供应商负责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也要接受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4)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政府采购补充合同
  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1)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①所有供应商只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都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②对于任何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必须及时予以答复。答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质疑
  ①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②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三个方面。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③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没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答复。
  ④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⑤及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同时由于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多个供应商参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也要书面通知其他供应商。
  (3)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投诉
  ①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投诉。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④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9.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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