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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八)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0日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的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3)行政单位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5)资产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①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③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④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6)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①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②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7)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4)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是如果《担保法》、《土地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有关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及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①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③合并、分立、清算;④资产拍卖、转让、置换;⑤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⑥确定涉讼资产价值;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①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③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6)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①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③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产权界定的处理办法  全民所制企业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②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③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④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⑤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⑥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①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
②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上述规定。
③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④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但下列情况不作为投资关系: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可视同租用关系处理。
⑤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归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⑥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⑦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账反映。
⑧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账反映。
⑨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账。
除上述规定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①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②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③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④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⑤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①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③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①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②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③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1.财政违法行为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
  (1)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执法决定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实施财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执法主体是一定形式的组织,不是自然人。
  执法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三是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2)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违法主体可能会发生多种财政违法行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也可能由多种违法主体实施。
  按照性质的不同,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④个人;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3.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
  《条例》共规定了16类财政违法行为,涉及到不同的违法主体,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处罚、处分和处理措施。
  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分:行政处分、其他类型的处分(纪律处分)
  处理:责令改正、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限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等。

  4.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部门应当按计划和日常财政管理需要,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并且按照年度财政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并具备一定业务素质。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3)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4)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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