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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郭守杰)第三章

来源:东奥 2008年3月31日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相关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相关链接2】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2007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A
【解析】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除名。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答案】CD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解释】公司、合伙企业的清算都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15天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关链接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第4、5条的规定与有限合伙人无关。
(五)合伙企业考点综述
【案例】甲、乙、丙、丁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劳务
(1)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法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
(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的出质则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8、竞争
(1)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9、是否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丧失偿债能力
(1)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2)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2、死亡
(1)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3、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N条,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关链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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