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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考点串讲:第8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9日

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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