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考点串讲:第8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9日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

  二、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四、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