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处置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管理内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
1.资产的配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的使用。
(1)资产使用的原则。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2)资产使用的限制性规定。资产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
1.资产的评估。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2.资产的处置。资产的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