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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考点串讲:第9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9日

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财政执法程序

  一、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

  (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的概念。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执法决定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实施财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

  2.执法主体的种类。执法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三是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违法主体

  1.违法主体的概念。违法主体,是指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2.违法主体的种类。按照性质的不同,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具体包括: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2)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4)个人。

  二、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行为及制裁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财政执法程序

  (一)财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执法和检查过程中,依法应当遵照的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等,是用以指导执法机关及其检查人员有序地组织和开展检查工作的行为规范。

  (二)财务检查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包括:(1)制订财政检查计划和方案;(2)组成检查组;(3)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包括:(1)财政检查方法;(2)财政检查报告;(3)财政检查复核。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包括:(1)提出处理处罚意见;(2)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3)公告及立卷归档。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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