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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关于数字的汇总(二)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日
  35、(1)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6、合伙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当场登记,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37、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字样的,有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3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1、中国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考试大论坛
  42、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的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43、中国合资经营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条款,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查批准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之间或向他方转让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一般事项),
  47、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并且有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48、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49、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50、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有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5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如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5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5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受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55、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1)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在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申请发行基金的,应当自受理基q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57、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8、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9、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工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60、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6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6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的,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6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1)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发行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6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65、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66、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67、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68、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达到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9、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7-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理事会会议应当每季度如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70、设立证券公司要求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71、申请设立证券公司的,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72、证券公司的有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小于20年。
  7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持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7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持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75、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76、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
  75、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76、票据的付人款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付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77、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78、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9、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80、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8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8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c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票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83、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布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公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84、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标或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5、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15年。
  86、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7、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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